推进危化品安全整治,吉林省专项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
作者: 危司机 来源: 危司机 2020-10-12 17:28
为深入贯彻《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吉林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坚持标本兼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化工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摸排各类“小化工”。
1.全面排查。
重点排查以下场所和企业:一是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是否建有化工装置;二是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学”、“涂料”、“化肥”、“医药”等企业;三是运输车辆经常出入的场所;四是动力电或用电量突增的小企业;五是现有化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厂房和设备情况。
2.排查非法违法企业。
(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及违规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
三、责任分工
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调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和违规出租厂房、设备以及出借、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进行查处工作。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工业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及违规出租厂房、设备行为的排查治理。
(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化工企业(非危险化学品)的无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同级相关部门提供冠名“生物”、“新材料”、“化工”、“化学”、“涂料”、“化肥”、“医药”等市场主体信息。
(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企业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营运车辆轨迹大数据。
(七)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电力企业提供动力电用户和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用户清单。
(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指导督促系统开展相关排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10月)。
(二)排查整治(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1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作为,加强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将专项整治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一并调度,务求实效。
(二)有力有序推进。各市、县级政府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监管干部+专家”模式开展全面、全方位、全范围排查,防止走过场、走形式,确保“小化工”全部排查到位、非法违法“小化工”全部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因走过场、走形式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严重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吉林省专项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行动从本月开始,各部门将各司其职,多方面对小化工进行排查治理,从根源上解决“小化工”的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化工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本文转自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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