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提请三审,权盾解析知识产权未来发展
作者: 电商财经汇 来源: 电商财经汇 2020-12-19 09:06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而知识产权的概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进来了。中国现在正处于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阶段,但国民并不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不利于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国民应该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理念。
据权盾了解,国家政策不断改革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等。
修正案草案三审稿采纳意见,将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权盾了解据修正案规定,广播公司有权未经同意禁止下列行为:一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广播或者电视;二是录制和复制广播和电视;三是传输广播和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公布。
一些协会、公司、专家和公众认为,广播公司在行使权利往往保护他人的版权建议广播,为此权盾建议公司在行使权利时,不可影响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修正案规定了对侵犯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责任,其中规定,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和牌照费难以计算,根据侵权情节,依法赔偿不500万元以下。
一些部门提出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法律救济最低限额的规定,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明确销毁未经授权的复制品和制作工具的措施。对此,权盾将修正案作出的修改进行解析:
一是增加规定,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
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应债务人的请求,法院命令销毁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但特殊情况除外;对于主要用于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应予以销毁而不给予赔偿;或在特殊情况下,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设备无偿进入商业渠道。
三是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主张不承担侵权风险的,必须证明取得债务人同意,或者有本法规定的未经同意取得著作权而使用的情形。
只有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才能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权盾提醒,企业应该关注创新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细节更是马虎不得。而选择权盾,才能帮助无形资产逐步成长,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而权盾是以支持推进知识产权的强国战略为公司方针,且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公司,权盾一直在履行“让大众创业变得更加简单”为使命,始终为品牌创新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希望帮助每一个企业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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